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560號聲明人 林寶貴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彭玉珍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彭玉珍於民國105年4月12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地為臺南市○○區○○里0鄰○○○0號,有聲明人提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被繼承人彭玉珍遺產案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