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請人 涂瑞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 高梅雙 所簽發,由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白沙分社付款之支票乙紙,票據號碼為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空白,發票年月日為空白,於民國106年1月3日在澎湖縣○○鄉○○村000號門前被竊,除報請警察局查緝外,對此支票即向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白沙分社辦理掛失止付,茲依法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公示催告,以保權益等語。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及其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規定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既非證券,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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