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邱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捌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8164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1,918,000元│100年9月30日│DE0000000│├──┼────────────┼─────────┼─────┤│002│704,000元│100年10月11日│DE0000000│├──┼────────────┼─────────┼─────┤│003│1,898,000元│100年10月17日│DE0000000│├──┼────────────┼─────────┼─────┤│004│1,888,000元│100年10月20日│DE0000000│├──┼────────────┼─────────┼─────┤│005│1,940,000元│100年10月20日│DE0000000│├──┼────────────┼─────────┼─────┤│006│1,920,000元│100年10月31日│DE0000000│├──┼────────────┼─────────┼─────┤│007│1,912,000元│100年11月7日│DE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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