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楊尚哲 按自民國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於113年4月11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3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故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10日)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2,28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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