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04號原告 王詩涵 上列當事人與 李良恩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