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廖苡淳 被告 賴暐爵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08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賴暐爵被訴對原告廖苡淳詐欺等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80號刑事判決無罪在案(即112年度金訴字第2837、308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
175、418號判決附表三編號20部分),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既經諭知無罪,就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附件: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