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248號原告 陳宥任 被告 林于靖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0,6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