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12號原告永樂旅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邦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晉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請求回復名譽之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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