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20號附民原告 吳忠達
附民被告 王玉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8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淑美
法官鍾邦久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