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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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天恩宮 法定代理人 張傳良 訴訟代理人 陳力獅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釵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彰化縣○○鄉○○段00○號建物興建之造價資料,或目前之市價,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24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