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416號聲請人 陳彥宏 上列聲請人與 邱丈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本件請求內容是否如下列附表所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7年度司票字第416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7年5月10日│40,000元│未載│107年5月10日│CH790759││├──┼──────┼───────┼──────┼──────┼─────┼──┤│002│107年5月14日│250,000元│未載│107年5月14日│CH790764││├──┼──────┼───────┼──────┼──────┼─────┼──┤│003│107年5月14日│150,000元│未載│107年5月14日│CH7907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