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松哲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松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松哲前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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