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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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務人 楊春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