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0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95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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