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九0九四號被告甲○○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因該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確定,而扣案(指八十二年十一月三日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二包(聲請書誤載「安非他命一包」,應予更正)係第二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刑法第四十條雖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新舊法之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四十條但書,修正為第四十條第二項,非屬法律變更,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逕依裁判時之法律處斷即可,附此敘明)。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將甲基安非他命列為第二級毒品管理,不得非法持有、施用;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警方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查扣之結晶體二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淨重零點參零柒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參零參公克),有該局檢驗成績書附於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七號卷可參,是上開扣案之結晶體,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又被告上開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因被告於八十三年三月十六日死亡,前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三七號判決不受理確定,亦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上開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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