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餘毛重共計肆點壹捌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3月6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5594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原共計毛重4.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4公克),經檢驗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乙紙附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第二級毒品,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有所規定。
三、經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5594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中所扣得疑似毒品之透明結晶4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確實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共計毛重4.2公克,因鑑驗使用
0.014公克),有該公司95年9月8日報告編號:CH/2006/81379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即屬第二級毒品無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將被告持有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4包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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