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 蔡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附表欄中編號0014關於股票號碼「80-NX-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80-NX-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