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169號原告 李進順 訴訟代理人 潘品權 被告 林順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係屬非財產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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