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9號原告 張義順 被告 徐凱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
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
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3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及繳費狀況答詢表三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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