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楊錫芬┌──────────────────────────────────────────────────┐│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210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奇盈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3-MX000007││1│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