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2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阮弘毅┌───────────────────────────────────────────────────┐│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8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冠城汽車有限公司蔣│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10,510元│AA0000000│97年2月29日│││慧麗│限公司南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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