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玖陸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民國97年度毒偵字第265號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依鈞院97年度毒聲字第69號裁定送臺灣士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為警查獲持有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毛重0.6970公克,淨重0.4970公克),經送鑑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963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62209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因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4963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6年12月17日航藥鑑字第0962209號毒品鑑定書1紙附卷可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另鑑析用罄之安非他命0.0007公克已不復存在,爰不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