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1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潘獻輝 之繼承人)、丙○○(即潘獻輝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二、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向所屬法院查詢潘獻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如有,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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