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5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2554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4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沒收物,係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得之物,以屬被告者為限,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分別定有明文;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5
541號被告甲○○著作權法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98年9月29日期滿,扣案之物(詳如97保7200號),為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固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9月30日以97年度偵字第25541號為緩起訴處分,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8年9月29日期滿而未經撤銷各情,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全卷無誤;惟扣案盜版光碟「緯來韓劇*幻想情侶*2片環保精裝版」1套共2片,係由告訴人弘恩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為蒐證而向被告購買取得,此經告訴代理人 陳正剛 、被告於警詢中供 陳綦詳 ,並有台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1紙、郵局便利袋(編號00000000000000號)相片1幀暨前揭盜版光碟相片2幀等在卷可稽(見97年度偵字第25541號偵查卷第32、33、34頁),是聲請人所指扣案之光碟片共2片,容屬告訴人購得而為其所有之物,被告即非屬該等物品之所有人;職此,扣案之盜版光碟共2片,縱係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然既業均非屬於被告所有,本院自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諭知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尚有未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心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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