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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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富帶民事訴訟裁定附民原告丙○○
戊○○甲○○己○○乙○○丁○○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 律師附民被告庚○○男65
身分證統住南投縣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易字第一三六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廖慧娟法官劉邦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