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434號抗告人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林國楨 抗告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葉豐盛 抗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北部大會法定代理人 簡安硌 抗告人財團法人北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法定代理人 吳千住 抗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台北中會法定代理人 周信榮 抗告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七星中會法定代理人 郭鐘霖 抗告人 謝若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 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 莊焜明 等間限期起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全聲字第9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亦有明定。本件原裁定於民國102年3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25、27至32頁),抗告人遲至102年7月10日始起抗告(見本院卷第53頁收狀日期戳),已逾抗告期間,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古振暉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張永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