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8號聲請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十一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抵押權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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