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6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訴字第334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8年度附民字第63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鄭舜元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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