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再易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86號再審原告 吳兆元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賴宜賢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29號確定判決駁回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42號命其給付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本息之上訴部分不服,對之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108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7,53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昆霖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