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聲再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陳宏洋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再審理由,並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宏洋不服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6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依上述規定以書狀敘述理由,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應命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程克琳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