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5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56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9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借款,其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立有財吉寶卡申請書及契約書為憑,約定借款期間從92年9月17日起至94年9月17日止,每月21日結算繳納最低還款金額(即動支借款本金之5%),並按年利率17.99%計算利息。
(二)依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起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遲延超過6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債務人繳款至93年5月21日,即未依約按月繳納利息並償還本金,迄今尚欠債權人本金20,000元,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