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732號聲請人富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素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提出相對人特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聲請狀相對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