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七八四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九月十七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本院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九七號裁定聲請再審,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固據其提出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九六○號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為證。然該裁定距今已近六年,無法釋明其目前之資力狀況。則聲請人既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條之一,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劉靜嫻法官林恩山法官鄭純惠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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