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 劉培鈞 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姜貴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5,6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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