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天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代表人甲○○上列被告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末應補充「緩刑貳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二項末漏載「緩刑貳年。」,應予補充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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