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272號債權人屏東縣琉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慶裕 債務人 陳敏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697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6697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1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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