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書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仲偉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林書儀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其他法令關於破產人資格、權利限制之規定,於受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之債務人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4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同條例第144條第2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裁定免責確定,因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福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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