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14年度羅小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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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小字第270號

原告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被告 廖怡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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