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36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施榮華
相對人惠華金屬線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森權
法定代理人 林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O四年十月十九日所為之一O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七一七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4年度司裁全字第171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
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