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代理人 鄔武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奕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第二項所示,相對人擁有坐落於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3之建築物,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陳明正確地址。
二、承上,提出前項正確地址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