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58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莊玉坪

代理人 鄔武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奕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第二項所示,相對人擁有坐落於臺北市○○區○○○街00號5樓之3之建築物,是否有誤?如有錯誤應陳明正確地址。

二、承上,提出前項正確地址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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