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6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曹崇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4,562元,及其中新臺幣6,487元,自民國10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822元,及其中新臺幣8,957元,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