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51號原告 林正堯
林勁宇 范明遠 郭麗琴 林炳乾 廖景全 黃清忠 劉雅麗 蔣祖青 陳振偉 林秋龍 兼上列十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麗美 原告 陳沛圻 被告 陳蕭秀珠
廖信傑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許樹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45,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