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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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家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家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邱正成
巷20號 邱美珠 邱英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 律師
羅玲郁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邱正福
巷18號被上訴人 邱正隆
邱正德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陳靜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12月19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魏式璧法官曾錦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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