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20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正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正光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13年3月7日向本院呈遞書狀,經核本件就程序事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送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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