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伊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玉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杰 律師
黃鈺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真便宜汽車百貨有限公司、 江文方 及 黃堃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8萬2,0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121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