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交簡上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上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清景 選任辯護人 陳怡融 律師
吳軒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4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曾思薇法官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