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陳聲月 被告 胡博俊
柯信安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