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614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丁○○
號3樓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七年八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非於本院轄區,然依兩造所簽訂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8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前開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丁○○於民國95年8月10日邀同被告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4,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自95年8月10日起至115年8月10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10日清償本息,借款利率採機動利率計算,自96年2月10日起至97年8月9日止,按本行定儲利率2.69%加碼0.51%即3.2%,上開期限後即97年8月10日起至借款期滿止,按本行定儲利率2.69%加碼1.2%即3.89%計算。如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付利息之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部依約清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可證。詎被告丁○○僅繳息至97年4月10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第12條約訂,其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本金14,200,000元及自97年4月10日起至97年8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3.2%計算之利息,及自97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9%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而被告丙○○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亦應負責。爰依兩造間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為證,核屬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書狀以為爭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即視同自認,是以,足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有明定。另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亦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規定。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及依原告陳明得以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甲類第1期債票代替之,准予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勝欽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36,960元││├───────┼───────┴──────────┤│合計│136,9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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