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享間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以本金新臺幣433,86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及計算式(經查,債權移轉證明書所載之本金餘額為新臺幣403,386元)。
二、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73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息日之基本放款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