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978號原告森利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雅惠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
馮秀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明福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地上物(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民國112年3月10日板土複字第0409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所載A、B、C、D、E區域,面積合計為178.77平方公尺)拆除並返還占用土地予原告(見本院卷一第435頁)。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返還占用土地價額為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8萬7,632元【計算式:81,600×178.77=14,587,6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0,392元,扣除已繳之5萬9,014元,尚應補繳8萬1,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余佳蓉